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学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以提高人才培养教育质量为根本,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宗旨,探索新形式下校企合作的新途径,促进学院和企业双赢,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学校发展,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满意的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院办学的特色和优良传统,是学院提高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学院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生就业、联合办学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搭建一个校企共赢的平台。学院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遵循互利双赢的原则,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利用企业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优势,为学院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条件改善、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实习和就业等提供相应支持,学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推动学院和企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实现,实现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校企合作工作由学院统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第五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选择的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企业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企业对专业和人才规格的需求应与学院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校企合作方式与要求
第七条 学院和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形式的合作:
(一)“校企互为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就业基地”合作方式
为响应省政府关于职业院校要为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互联网、生物)及本省优秀的大中型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的号召,同时实现毕业生优质就业,促进学院的招生,学校与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签订“互为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就业基地”的人才培养和人才输送合作协议(更深度的合作参照下列其它方式),开展校企合作业务,达到支持企业发展、实现学生优质就业、促进学院招生工作的工作目标。属于初级的校企合作形式。
(二)“专业共建”合作方式
面向省内外大中型优秀企业,根据企业掌握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对学院传统专业进行升级改造,或借助掌握了核心技术的企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专业,实现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提升,促进学院大发展。合作开办专业工作内容:通过分工合作,共同研发专业及教学标准,共同创建课程体系,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开展师资力量培养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共同开展招生宣传,共同做好毕业生对口就业创业工作。为当前学院主要校企合作模式。
(三)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合作方式
面向省内外大中型优秀企业进行招商引资,采用“混合所有制”模式以一个专业群为基础,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在学院统筹下开展招生、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及考核等工作。经济独立核算,按股份制经营和内部管理。为学院跨越式深度校企合作发展模式。
(四)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合作方式
面向省内外超大型优秀企业进行招商引资,采用“混合所有制”模式以学院层面为合作基础。为学院跨越式战略发展校企合作模式。
(五)其他项目形式的合作方式
1、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2、合作开展社会劳动力就业培训、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的合作方式。
3、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的合作方式。
4、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的相互兼职合作方式。
(六)、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八条 学院与企业进行合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和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
(二)开展校企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内容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三)学院与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四)学生到企业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未成年人学生须由其监护人签字)并有家长的知情同意书。要明确学院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
(五)学院督促合作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六)学院和实习单位开展合作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落实好投保实习责任险,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险的义务和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七)学院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机密。
(八)学院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委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根据我省和区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主动与企业合作,增强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契合度。学院须将校企合作情况写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校企合作的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学院方成员由学院领导及就业培训处、教务处、财务处、长沙校区和各专业系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企业方由合作企业相关领导代表组成。职责为:统筹协调、指导学院校企合作规划、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基地鉴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统筹全院师资培训工作以及专业建设与发展中需要全院统筹解决的事项;负责学院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
第十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就业培训处。秘书处职责为:在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具体实施学院校企合作建设与发展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学院校企合作规划,协同学院各专业系开展校企合作相关工作。主要负责校企合作企业的联系、合作项目的洽谈、合作协议的起草、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及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校企合作工作的整体协调、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工作等。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就业培训处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共同培养学生,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学交替;设备捐赠;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等。
第十三条 由就业培训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报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批,对涉及学校重大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校企合作委员会指导院办公室要根据项目合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要求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院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校企合作工作的年度考核,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作为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系和主要工作人员适当予以奖励及学院部门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章 校企合作学生工学交替管理
第十六条:工学交替实习是学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学院依据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在校生开展工学交替实习。学生须按照学院下达的实习课题完成工学交替三阶段的教学实习任务,每次下厂实习均须填写好《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实习单位考评实习成绩达到合格方能申报毕业生技能鉴定考试。
第十七条:工学交替三阶段的教学安排及规定。
(一)工学交替实习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每年度末长沙校区、各教学专业系须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各专业班级的工学交替实习计划报校企合作委员会汇总统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长沙校区、各专业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对接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方案,并开展实习岗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过程中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完成实习总结与考核评定工作。
(三)学院工学交替三阶段的规定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时间一般为1~3个月。我院各专业学生的认识实习由各系根据教学要求及学院校内实习条件在新生入校的第一年内自行组织和安排,校内具备实习条件的专业可在校内完成。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按规定非医卫类校企合作专业的跟岗实习时间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调整,我院校企合作专业跟岗实习时间为3~6个月,各专业跟岗实习计划必须列入专业教学计划内,由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安排并在第三学年完成。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于学院5年制非医卫类高技专业我院各专业顶岗实习时间为一学年(根据教学实习需要可分解为两个学期分别执行),各专业顶岗实习计划必须列入专业教学计划内,由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安排并在第四至第五学年完成。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学生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学生家长应负责自主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及责任。
第十八条 工学交替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学交替工作管理体系
学院成立工学交替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就业、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长沙校区及各专业系主任、书记,就业培训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部门负责人组成。工学交替领导小组与各相关部门共同构成工学交替工作管理体系开展工学交替工作。
工学交替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本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明确就业培训、长沙校区及各教学系、教务、学管、财务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
工学交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就业培训处,负责日常具体行政事务,就业培训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在工学交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规划、评估、建设实习单位,协调、处理实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
长沙校区,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首的工学交替管理工作小组,在学院工学交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相关专业的工学交替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等工作。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要求负责落实与学生工学交替实习相关的工作。
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组织在籍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工学交替。
(二)工学交替工作流程
1.长沙校区、各专业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实习计划,在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本系各专业班级的工学交替实习计划报校企合作委员会汇总统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如有实习计划变更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就业培训处申报,经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批后另行统筹调配。
2.实习单位的考察确认:就业培训处根据汇总表制定实习企业考察计划,并会同相应专业系对两家以上实习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对接实习方案,合格的企业则填写《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基地审批表》,由就业培训处及相关专业系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报就业主管副院长审批确定为学院实习基地。
3、由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就业培训处汇总意见研究决定实习单位。
4.就业培训处会同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与企业拟定工学交替协议,经院长审批后授权主管副院长签字后正式启动。
5、长沙校区或专业系制定好对接企业的实习方案,组织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开好实习前学生动员及安全教育会,做好带队老师的选派工作,协同就业培训处开展实习学生的常规体检、交通工具的安排和实习往返护送工作。
6、长沙校区、各专业要按规定做好实习过程管理及实习完成后的实习总结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工学交替相关部门职责
(一)就业培训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工学交替总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2.在学院工学交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学交替的日常管理,汇总长沙校区、各系工学交替实习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工学交替运行工作。
3.开发建设工学交替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工学交替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管理、相关人员待遇、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和生活卫生条件等。
4.有计划的组织人员对企业和学生进行实地或远程回访,做好回访记录,遇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5.负责实习学生往返的交通组织工作,以“安全第一”为首要工作目标,确保学生安全抵达实习基地或返校。学生往返车费争取由企业提供。
6.发放《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学生自谋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及《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系部安排学生填好后回收并备存。
7.牵头做好工学交替单位的评价,评审及调整工作。
8.撰写工学交替年度工作总结。
9.做好工学交替信息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
(二)长沙校区,专业系工作职责
1.协助就业处开发建设工学交替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工学交替实习协议、对本系实习学生进行回访和工学交替单位的评价,评审工作。
2.确定实习课题并制定具体的工学交替实习方案,实习方案包括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内容、实习环节、实习时间分配、实习岗位、学生安全管理方案,附学生花名册、指导教师等。
3.组织学生做好实习离校前准备工作:实习学生离校前需督促其交清学费;毕业生顶岗实习离校前需填写毕业生信息采集表、上交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需资料;协同就业培训处开展实习学生的常规体检、交通工具的安排和实习往返护送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派选优秀的带队指导老师驻厂对实习学生按《工学交替现场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管理和教育,同时做好实习学生的现场指导和实习考核记录。系部应对带队指导老师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因实习生人数少,指定实习老师没有驻厂的,应督促实习指导老师主动保持每周与实习学生联络不少于一次,并加强与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老师联系进行管理。定期委派指导老师到实习单位巡视和辅导管理,对实习生团队选定班团干部予以辅助管理。
5.组织实习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包括目的与任务、安全与纪律、法制法规等相关内容。
6.处理学生违纪违规及其他重大事件,并向就业培训处及时报备。
7.整理及保管工学交替信息资料,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考核结果,指导教师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严格把关,对没有按照学院下达的实习课题完成工学交替三阶段的教学实习任务的“三无实习生”(无《学生实习日志》、无《学生实习报告》、无实习单位考评为合格的实习成绩鉴定)不与申报毕业生技能鉴定考试,待完成实习任务后再予申报。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依照本部门职责做好工学交替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工学交替实习学生应遵守的规定
1、学生须按照学院下达的实习课题完成工学交替三阶段的教学实习任务,每次下厂实习均须填写好《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实习单位考评实习成绩达到合格方能申报毕业生技能鉴定考试。
2、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损人利己、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3、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学生工学交替单位异动审批表》须由学生家长签字后报系部及学院职能部门批准。
4、经实习单位和系部及学院职能部门同意后离开原单位的须填写《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工学交替学生离岗审批表》,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家长,班主任报告情况。在找到新的实习单位后,应及时回校履行新的实习手续,经学院职能部门批准也可将单位基本信息及三方协议寄送系部或学院职能部门。
5、学生在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须及时通知学院各职能部门及家长并遣返回校,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因实习过程材料缺失及实习鉴定成绩不合格而造成不能毕业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6、学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企业指导老师,要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间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班主任联系,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7、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在实习场所工作时间非违章指挥和非违章操作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企业和学生实习保险投保公司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贵任和费用,因学生违章操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8、实习期间,学生在非工作时间所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学生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9、学生实习期间,应积极主动与学院、班主任、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完成实习日志填写和实习总结。若因学生个人原因联系不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学生个人方面的损失由实习学生本人承担。
10、实习学生在没有委派实习指导老师的单位实习以及经批准在自行联系的单位实习的,每周至少与班主任电话、短信联系一次,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并按时上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免影响毕业考试。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应按照实习时间规定返校报到,逾期学校将根据相关管理力法进行处理,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11、实习结東时,实习学生应请实习单位作出书面实习鉴定,作为实习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带队老师)职责及在岗生活补贴
(一)实习指导教师由相应专业系安排派出,实习指导教师人数按实习学生人数确认,一般为50名左右学生配备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特殊情况另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如下:
1.熟悉本次工学交替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按要求参加工学交替学生动员大会,做好实习学生参加工学交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将工学交替学生护送到企业,对实习生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包括且不限于对学生的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的管理。
2.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和职业操守教育,指导实习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培养学生养成吃苦耐劳、求实进取、努力拼搏、严谨自律的职业精神。
3.实习教师协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并填写《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在实习任务结束时,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交实习单位盖章确认。向教学单位提交《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
4.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在班在岗,不得擅自离岗,如果发现擅自离岗则酌情扣罚当月带班津贴,如学生在指导教师擅自离岗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后果要对实习指导教师追责。
5. 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向专业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实习学生的相关问题,协助学院和企业做好实习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6.做好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学生和企业相互了解和支持,确保高质量完成工学交替。
(二)担负工学交替任务的实习指导教师或带队老师除学院发放的工资待遇外,根据《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湘汽院字[2019]37号)文件规定(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其往返车费由学院或企业承担。在此基础上,鼓励合作企业另行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且管理实习学生效果好的实习指导教师或带队老师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奖励。同时鼓励各系制定相应政策激励优秀教师下企业指导学生实习或带队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资金管理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企合作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节点专项支出,如需调整和变动,应向学院专题报告,经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第七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参照湘汽院字〔2018〕57号《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项目管理办法》表彰、奖励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的良好的合作项目,学院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科室和个人,学院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并在岗位晋级职称评审过程中给与适当加分。
第二十七条:校企合作工作量的核算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初核,主管领导审定。主办系处主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协办处室主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分别以1.0、0.8、0.6、0.3的比例进行调控;并与过程考核挂钩进行核增或核减。
第二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奖励
(一)学院对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申报、建设和验收的工作人员,按工作阶段和实际成果分别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劳酬根据校企合作工作量的大小参照课时费标准予以计算,完成一项,提交资料,发放劳酬。校企合作项目奖励总额计提比例见下表
序号 | 项目资金A(万元) | 计提比例(%) | 奖励(Z)计算方法 |
1 | A1≤100 | 5 | Z1=A1*0.05 |
2 | 100<A2≤300 | 2 | Z2=5+(A2-100)*0.02 |
3 | 300<A3≤500 | 1 | Z3=9+(A3-300)*0.01 |
4 | A4>500 | 0.5 | Z4=11+(A4-500)*0.005 |
(二)校企合作项目对在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审、职位晋级、评先评优给与适当加分,参照《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评分细则》第12项执行。
(三)荣誉性质校企合作项目的奖励,由就业培训处牵头负责,按照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难度根据学院财务制度发放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企业奖励机制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为支持和促进校方工学交替实习工作的不断进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以企业为主,为校方相关工作部门提供一定工作经费,用以弥补校企合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经费的不足,并对在工学交替实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系和主要工作人员适当予以奖励以资鼓励。具体事宜及奖励政策由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与合作企业协商确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